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700 碳素結構鋼
GB/T 983 不銹鋼焊條
GB/T 1220 不銹鋼棒
GB/T 1591 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
GB/T 3280 不銹鋼冷軋鋼板和鋼帶
GB/T 3669 鋁及鋁合金焊條
GB/T 4028-2017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4237 不銹鋼熱軋鋼板和鋼帶
GB/T 5117 非合金鋼及細晶粒鋼焊條
GB/T 5118 熱強鋼焊條
GB/T 6891 鋁及鋁合金壓型板
GB 7000.1 燈具第l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
GB7000.7 投光燈具安全要求
GB/T 7002 投光照明燈具光度測試
GB/T 8918 重要用途鋼絲繩
GB/T 10089 圓柱蝸桿、蝸輪精度
GB/T 10858 鋁及鋁合金焊絲
GB/T 11345 焊縫無損檢測超聲檢測技術、檢測等級和評定
GB/T 12467 金屬材料融焊質量要求
GB/T 13912 金屬覆蓋層鋼鐵制件熱浸鍍鋅層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29713 不銹鋼焊絲和焊帶
GB5005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T 50064 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設計規范
GB 50205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17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GB 50661 鋼結構焊接規范
JT/T 1186 港口智能照明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JTS 165 海港總體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單升降系統高桿燈single raising and lowering system of high mast lighting僅設置燈盤升降系統的港口高桿燈。
3.2
雙升降系統高桿燈 dual raising and lowering systems of high mast lighting設置主升降系統及輔助升降系統的港口高桿燈,主升降系統用于燈盤的升降,輔助升降系統用于高桿燈上裝設的監控及通信設備的升降。
4一般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港口高桿燈的照度應符合JTS165的規定。
4.1.2港口高桿燈宜采用升降式高桿燈。
4.1.3高桿燈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維護方便性,并與港口環境相適應。
4.1.4港口高桿燈的加工制造應符合已經通過審批程序的設計圖紙和相關工藝規范。
4.1.5港口高桿燈應配置具有照明配電和控制功能的箱柜,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GB/T4208一2017規定的IP65。
4.1.6港口高桿燈宜設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統,智能照明控制系統應符合JT/T1186的規定。
4.2設置
4.2.1件雜貨碼頭堆場的港口高桿燈高度宜為25m~40m,其間距宜為4~6倍的燈桿高度。
4.2.2煤碼頭堆場和礦石專用碼頭堆場等干散貨專用碼頭堆場,若受裝卸工藝限制不宜在場地內設
立高桿燈時,設在場地邊緣的港口高桿燈的高度宜為30m~40m,其間距宜為4~8倍的燈桿高度。
4.2.3集裝箱碼頭堆場的港口高桿燈高度宜為30m~45m,其間距宜為3~5倍的燈桿高度,燈桿的列間距可根據堆場工藝布置進行合理選擇。
4.2.4碼頭前沿的港口高桿燈高度宜為20m~30m,照明范圍應覆蓋碼頭作業面。
5 技術要求
5.1供電電源
5.1.1港口高桿燈的額定工作電壓應為AC380V/220V,額定頻率應為50Hz。
5.1.2港口高桿燈應能在系統額定電壓的±5%的波動范圍內正常工作,宜使用具有穩壓、過濾諧波且節能的節電器。
5.1.3港口高桿燈照明控制箱至燈具的電壓損失不宜超過額定電壓的0.5%。
5.2配電電纜
5.2.1高桿燈的燈具應采用多芯電纜供電,電纜宜采用抗拉伸耐老化柔性電纜,電纜選擇應符合GB50217及GB50054的規定。
5.2.2電纜在桿體內的布置可采用非固定方式和固定方式:
a)當使用非固定方式布置電纜時,電纜隨燈盤升降,應采取措施避免電纜和鋼絲繩在升降過程中絞纏或受卡阻斷裂;
b)當使用固定方式布置電纜時,電纜應安全地固定在桿體內,不隨燈盤升降。燈盤受電接口應與電纜連接裝置在燈桿頂部自動插接和脫開。
5.2.3配電電纜在燈桿內不應有接頭。
5.3燈具及光源
5.3.1燈具
5.3.1.1港口高桿燈應采用泛光燈具或投光燈具,應符合GB7000.1的規定,防護等級不低于GB/T4208-2017規定的IP65。
5.3.1.2燈具應具備防眩光功能。
5.3.1.3根據照明要求可搭配使用投光燈具和泛光燈具,每種燈具應附有符合GB7002規定的光度測試報告。
5.3.1.4整套燈具的效率不小于65%,功率因數達到0.85以上。
5.3.1.5燈具的最低懸掛高度應滿足式(1)要求。式中:h—燈具懸掛高度,單位為米(m);1o—燈具的軸向光強,單位為坎德拉(ed)。
5.3.1.6燈具中的反射器應符合GB7000.1中Ⅲ類環境使用條件要求,使用鋁制反射器時,反射器應進行陽極氧化處理,氧化層厚度不應小于6um。
5.3.1.7燈具支架可根據需要調整主光軸的投射面,主光軸與燈桿之間的夾角不宜大于75°。
5.3.1.8燈具宜設置防墜落裝置。
5.3.1.9燈具電氣元器件的安全設施應符合GB7000.7的要求。
5.3.2光源
5.3.2.1當光源功率為400W或以上高壓鈉燈或金屬鹵化物燈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應配置相應的鎮流器、觸發器和補償電容等附件;
——高壓鈉燈的光效不低于120lm/W;
——金屬鹵化物燈的光效不低于70lm/W。
5.3.2.2當光源為大功率LED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初始色溫不應大于4000K,同一燈盤的相鄰燈具色溫差值不應大于500K;
—顯色指數不應低于70;
——初始光效不應低于120lm/W;
——光通量維持率應為85%時不低于10000h;80%時不低于20000h;70%時不低于25000h;
—燈具平均壽命不應低于30000h;
——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95;
——燈具宜設調光模塊和照明控制專用接口。
5.4燈桿及燈盤
5.4.1燈桿及燈盤的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JT/T 1214-2018
——燈桿和燈盤的強度和剛度應能承受其自重、風荷載、地震、運輸和安裝誤差引起的彎矩等應力;
——風荷載計算時應采用當地極限風速,并不宜低于55m/s;
——燈桿荷載最大應力應小于選用鋼材強度允許值。
5.4.2燈桿的桿體宜為圓錐形或多邊錐形。
5.4.3燈桿誤差應符合以下要求:
—桿體每10m長軸線測量的直線度誤差不應超過0.05%;
——燈桿全長直線度誤差不應超過0.2%;
——安裝后的垂直度誤差不應大于0.3%;
——圓錐形桿的截面圓度誤差不應超過0.3%,截面周長不應有負誤差;
——多邊錐形桿的截面各內角偏差不應超過土1.5%,邊長誤差不應超過2mm。
5.4.4燈桿的插接長度不應小于插接處外接圓直徑的1.5倍。
5.4.5燈桿下部門開口的尺寸應接近內部機件,門開口的周邊應采取結構加固措施。
5.4.6燈盤直徑與燈桿高度的比例宜在1:6~1:12之間。
5.4.7燈桿及燈盤使用的碳素結構鋼、低合金結構鋼、不銹鋼棒、不銹鋼板和鋁或鋁合金軋板應分別符合GB/T700、GB/T1591、GB/T1220、GB/T3280、GB/T4237和GB/T6891的規定。采用其他新型材料時,機械強度不應低于上述規定。
5.4.8燈桿及燈盤應采用熱浸鋅,熱浸鋅應符合GB/T13912的規定,鋅層厚度不應小于86um,根據需要還可進行熱鋁噴涂或涂漆防腐處理。
5.4.9燈桿及燈盤的焊接不應有影響強度的裂紋、夾渣、焊瘤、燒穿、咬邊和針狀氣孔,并無折皺和中斷等缺陷。
5.5升降系統
5.5.1港口高桿燈升降系統應具有電動控制功能,電動控制可采用有線控制按鈕或無線遙控器控制方式。
5.5.2港口高桿燈升降系統應具有應急手動操作功能。
5.5.3港口高桿燈升降系統的升降速度不應超過5m/min。
5.5.4港口高桿燈升降系統應設置機械式或自動傳感式卸荷裝置,并安裝掛接與卸載到位指示裝置,指示顏色易識別。
5.5.5升降系統應設置下限位,下限位應高于燈桿基礎平面2.5m。
5.5.6單升降系統高桿燈及雙升降系統高桿燈的主升降系統應由電動機、卷揚機、傳動滑輪、鋼絲繩、升降控制系統及輔助部件組成。
5.5.7雙升降高桿燈的輔助升降系統應由電動機、卷揚機、鋼絲繩、滑輪架、升降電纜及單獨的控制系統構成。
5.5.8雙升降系統高桿燈的兩套升降系統應獨立運行,不應相互影響和干擾。
5.5.9港口高桿燈升降系統的卷揚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應具有蝸輪蝸桿減速自鎖裝置和過扭矩保護裝置;
——卷揚機驅動電機可以安裝在燈桿內,也可使用便攜式外置電機驅動;
——卷揚機使用密閉齒輪箱,且具有自潤滑功能,加工精度應符合GB/T10089的規定;
5.5.10升降系統主鋼絲繩可選用單根或雙根,并符合以下要求。
—鋼絲繩應選用非旋轉熱鍍鋅或不銹鋼鋼絲繩,并應符合GB8918的規定;
—當選用單鋼絲繩時,其荷載設計安全系數不應小于8;
—當選用雙根鋼絲繩時,每根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6。
5.5.11升降傳動的滑輪應由耐腐蝕材料制作,并配有封閉式的免維護軸承。
5.6安全防護措施
5.6.1港口高桿燈頂端應設置避雷裝置,避雷裝置設計應符合GB/T50064的要求。
5.6.2港口高桿燈檢修門內應設置專用接地螺栓,螺栓直徑應大于8mm。
5.6.3港口高桿燈應設置燈盤防墜落裝置和防沖頂裝置。
5.6.4港口高桿燈的基礎螺栓應采取防腐措施。
5.6.5照明配電回路的保護應滿足GB50054的要求。
5.6.6港口高燈桿底部宜設置提示升降操作的聲音或燈光警示裝置。
6交收檢驗
6.1港口高桿燈安裝后應測量燈桿與水平面的垂直度,誤差應不大于0.3%。
6.2升降系統交收檢驗應符合以下要求:
—應將組裝好的高桿燈升降各3次,升降平穩自如,無卡阻、無晃動;
——燈盤上升到位后自動卸載裝置動作正常,降低燈盤時燈盤能與卸載裝置平穩脫離;
——鋼絲不應被卡住,不應出現異常聲響等現象,所有緊固件以及連接件不應松動。
6.3港口高桿燈通電后應符合以下要求:
—接通電源,逐一打開和關閉每一路燈具的開關,無異常現象發生;
——具備遙控功能的高桿燈應按照說明書接通遙控電源,從遙控點實現遙控開關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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